关于对无参考价依据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参考价计算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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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参考价和报价等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6]17号,以下简称《通知》),无挂网参考价依据的药品,取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为参照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参考价,同生产企业有多种含量规格或包装规格的以单位含量价低者作为参照品进行差比价换算;没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的,取其他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最低三个省平均价作为挂网参考价;没有其他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取最接近规格(规格差距相同时,取小规格)的最低三个省平均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参考价;参考价不足三个省份的,取所有省份最低现行采购价的平均价作为挂网参考价。根据上述原则,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无挂网参考价依据的药品参考价进行了计算,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根据《通知》计算的无挂网参考价依据药品的参考价(附件1)。

二、相关说明

1.因含量不明确无法进行差比计算的无挂网参考价依据产品,不予制定参考价。

2.对无挂网参考价依据的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不予制定参考价。

三、申诉受理方式

针对本次公示内容的申诉予以受理,针对本次公示内容以外的申诉不予受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企业,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2015年药品招标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平台内进行网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附件2)。网上申诉后,在平台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

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具体格式见218日发布的《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招标文件》)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诉受理时间

1.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16126日。

2.纸质申诉材料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16126日(周末及节假日休息),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0分至430分,逾期将不再受理。

五、纸质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6楼样品室

附件:

1.根据《通知》计算的无挂网参考价依据药品的参考价

2.《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