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补充动态调整产品限价进行公示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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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前期限价申诉处理结果和向相关省份核实情况结果,需补充动态调整的产品限价制定工作已完成,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及相关说明

限价制定取全国各省(广东省除外)201529日至2018731日产生的现行采购价(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最低三个省的平均价(含辽宁省)与辽宁省现行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限价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产品的报价单位计算(以附件中标注为准),对于有多个包装规格的产品,仅制定并公示最小包装规格产品的限价。对于无限价的产品,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间直接进行议价。公示内容如下:

1.补充动态调整产品限价(附件1

2.补充动态调整无限价制定依据的产品(附件2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181126日(双休日除外)。

三、申诉受理方式和要求

1.对公示内容确有异议,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库”,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平台内进行网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附件3)。网上申诉后,在平台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超出公示内容的申诉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递交的所有材料需逐页加盖公章。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附件4)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3.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诉受理时间

公示期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0分至430分。

五、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6楼评标区A0603室。

咨询电话:024-23447770

附件:

1.补充动态调整产品限价

2.补充动态调整无限价制定依据的产品

3.《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

4.法人授权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1119